【学生科研】关于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14浏览次数:52

各班级及项目负责人:

    按项目实施的总体进程安排,我校2013年立项的国家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见附件一《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览表》)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为规范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工作,现作如下安排:

一、结项材料和提交时间

    (一)结项材料

    1. 《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样本见附件二)。打印后由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送指导教师审阅签署意见。

    2.《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样本见附件三)

    3.《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报告》(样本见附件四)。认真总结实施该项目的经验、收获和所取得的成果。

    4.《个人总结》。项目组成员各需完成一份。《个人总结》是项目组各成员对参与工作的总结,主要介绍个人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发挥的作用,以及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字数要求在3000以上。

    5. 5分钟的PPT讲稿。重点介绍项目特色和创新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收获、体会,以备答辩和交流使用。

    6. 5张数码照片(jpg格式)。要求能够反映创新创业实践成果或记录实施活动的开展情况(需含一张项目组成员和指导教师的合影)。

(二)提交时间

    为了能让各项目组有更充足的时间完成项目后期研究工作,学校决定2013年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时间为2015年3月中旬,具体安排如下:

    1.电子文档。请各项目组将《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2013年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报告》、《个人总结》、答辩PPT讲稿、数码照片等材料的电子版一并打包后以“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姓名.rar”命名,如 “20131052000×-张三”,于2015年3月10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1774487537@qq.com

    2.纸质材料。请各项目组将《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报告》、《个人总结》、《项目实施工作记录本》、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等纸质书面材料制作装订成册(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材料封面样本及目录格式要求 见附件五),于2014年3月10日前提交到学办(文波424)。

    3、逾期不交结项材料或无故未完成项目者,视其自行终止项目,将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4.2013年立项的三个创业实践项目不在本次结项之列,暂定结项时间为2016年3月。

   二、学院组织专家验收评审

    1、要求

    为简化项目组织管理程序,提高时效性,项目实行学院初评验收与学校终审相结合。学院将根据项目立项《申请书》以及各项目组提交的结项材料,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项目结题与验收”的相关规定,安排答辩,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在《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上给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2、学院联系人:张向飞      电话88385065。

   三、学校终审

    学校将根据各学院上报的2013年大创结项材料,组织专家评选出优秀项目,并对完成的项目汇编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 成果集》。同时学校将根据最终评审结果,为通过验收的项目组成员颁发证书。通过验收后,项目组成员可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凭有效票据办理报账手续。

 

附件一:《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 《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附件三: 《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附件四: 《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术交流报告》

附件五:(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材料封面样本及目录格式要求)

附件六:《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

附件七:《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院评审结果汇总表》

附件八:《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总表》

附件九:《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学院评审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信息表》

 

                                                                  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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