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听课制度

2018年7月10日修订

一、本科教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堂教学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包括院领导、教工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教学秘书、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班导师、辅导员和全体专业教师。

第三条  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3次,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不得少于5次,教工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次,教研室主任、班导师、辅导员、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次,专业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四条  听课采取随机选择课堂的方式,听课前不预先通知上课教师。根据需要也可以由院、系、教研室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听课、联合听课。学院、系、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听课,应在课后组织教研活动,对所听课堂进行评议、总结,交流体会,推荐教学效果好的讲授课程,推广先进的教学方式方法,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意识形态及大是大非问题应立即上报学院党委。

第五条  听课人员应做好规划化的听课记录,对课堂教学质量及课堂纪律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及时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听课记录及评价表》。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交学院教学秘书留存归档。

第六条  课间休息或课后,听课人员应尽可能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及要求,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听课人员有义务及时与学院或职能部门沟通。

第七条  每学期期初、期中由学院教学检查小组对本科课堂进行教学检查,同时了解、检查听课情况。

第八条  每学期期中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代表对课堂教学情况反馈。

第九条  学院每学期末检查统计全院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并予公布。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教研室和个人年终考核及评优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年度听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与评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研究生教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课人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导师组正副组长、导师、研究生秘书和辅导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各专业导师组组长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4次;各专业导师组副组长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3次,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辅导员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学时。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类别包括必修课、专业课、选修课和研究生开题、论文报告会等。

第四条  听课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听课课程和听课时间,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可以采取集体听课、集体评议的方式;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推荐教学效果好的讲授课程,推广其教学方式方法,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意识形态及大是大非问题应立即上报学院党委。

第五条  听课人员听课时,应做到:

1.了解任课教师授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教学纪律(迟到、提前下课、学生管理等)、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等。

2.了解学生开题报告、论文报告的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详实、指导教师是否认真负责等。

3.了解学生上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现象,课堂秩序情况,学生是否认真听讲、做笔记等。

4.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与学生和任课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建议,并将听课后的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

5.听课时要如实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听课记录本》(以下简称《听课记录本》),接受学院和研究生院组织的检查和抽查。

第六条  听课人员对任课教师及学生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能答复和解决的,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研究生院反映。

第七条  听课记录作为研究生教学档案材料由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保管。学院负责人、导师组正副组长的《听课记录本》由学院存档,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将汇总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第八条  学院和各导师组要认真组织听课工作,适时开展研究生评教、示范课程观摩等工作。学院每学期末检查统计相关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并予公布。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导师组和个人年终考核、任期考核及评优的重要依据。未完成年度听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参与评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